国内外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异同。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内外资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标准的异同
下面通过一个同学的提问来回答这个问题:
【问】:对于国内外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中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有什么异同?
【答】:业务招待费扣除分为内外企业,按不同规定办理
对国内企业而言,销售收入应在1500万元以内,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按千分之三计算。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活动费用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会活动费用,应当有真实的记录或者文件,并在以下限度内作为费用:
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年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净销售额‰。
2. 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等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10元‰;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总营业收入的50万元‰。
如何调整业务招待费超过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金额60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业务招待费发生的60元计算%和销售收入0.5%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时增加纳税额。
【案例】
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元*0.5%=5万,8万*60%=4.8万中较低的数字,即4.8万元。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为8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时,应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8=3.2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3应缴纳.2*0.2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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