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办公室(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精神,有效连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和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天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评审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准入和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二、二。国务院在清理和规范相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原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的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3)
3、对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空缺直接聘用相应的职称,不得更换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或考试。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