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异地销售存货的纳税地点?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纳税人在不同地方销售存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但可以借鉴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会计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确认纳税地点。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第三条规定:有两个以上机构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为销售货物的第三项,是指受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买方开具发票;
二、向买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在资金结算网络上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向买方收取销售款,总机构直接向买方开具发票,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向买受人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答:煤炭分销A企业税务登记地点在山东,从山西B煤矿采购一批煤炭,然后销售给河南C企业A企业在山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从山西B煤矿发往河南C企业,付款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实务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煤炭分销A企业应在注册地(山东)实施统一会计。山西乙煤矿设立的库存仓库相当于未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国税发1998〕第137号文件中提到的两种商业行为之一。山西B煤矿必须向A企业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向B煤矿支付。再次销售时,A企业应向河南C企业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河南C企业收取货款。这样,异地库存销售可以在A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如果B存货仓库以A企业的名义在山西开立存款账户,A企业将直接向河南C企业开具发票,河南C企业将直接汇入A企业的在线银行存款账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怎么样?根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精神,这种情况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此外,以非甲方企业名义(如个人银行卡)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属于当地库存仓库的经营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增值税并办理税务登记,甲方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文件精神。否则,它将是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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