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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处理
我是一家购物中心的会计师。最近,购物中心开展了促销活动,以折扣和平销返利的方式向顾客推广商品。如何以这两种方式销售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分别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是另一张发票,无论如何处理财务,折扣额都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部分费用的通知》(国税发〔2004〕〕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下列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商业企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商品销售和销售,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劳动收入,如入场费、广告促销费、货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回扣,不减少当期增值税进项税,按营业税适用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销售挂钩(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减少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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