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转出金额应小于零,对吗?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转出金额应小于零,对吗?
进项税不能从业务招待费中扣除。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扣除,必须转出进项税。
"转出进项税"只有两种情况金额只有两种情况,
一是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照证明注明"不扣税额"用红字贷记"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同时用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是生产企业支付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时,按出口货物退税率差额分摊计算,冲减"不扣税"。用红字贷记"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同时用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与生产经营活动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金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合格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元%允许扣除的部分;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
财务会计制度和新旧税法都没有准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费用;
(二)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费用;
(三)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等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费用;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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