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新会计准则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摊销费用,按规定摊销的,允许扣除:
1.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已全额提取折旧;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 其他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由此可见,开办费不包括在长期待摊费用中。
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摊销费,而是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虽然新所得税法没有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前扣除没有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明确,新税法的开办费未明确列为长期期待摊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期待摊费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新税法下的企业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前将开办费纳入长期待摊费,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性纳入2008年的费用,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的处理规定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费用,应当作为长期摊销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下个月起,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开业费规定:分期摊销不少于5年,请注意两者之间的比较。
注: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 五、税前扣除筹备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企业在筹程中,与筹备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元计算%计入企业准备费,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金额计入企业准备费,并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新会计准则摊销费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现在要处理会计,需要了解新的会计准则和营改增后的会计内容,因为新内容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