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号。第128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总部(汇总区管理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情况?
增值税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其他信息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交。
(1)《统一会计分支机构清单》中列出的企业基本情况和省级总分支机构的有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会计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软件的使用;企业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能否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全面监管;
(四)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是否在总机构账簿或报表中反映记录;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主要指国税申报纳税);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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