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不计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具体规定?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不计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下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实施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国家没有制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的统一标准,一些地方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差旅费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贴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和工资;个人所得税收入。"
因此,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的部分不能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计入其工资和工资所得。它可以反映在工资表中。
如何用股东的个人财产纳税?
流转税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出租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股东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应在征税范围内缴纳,税率为5%。
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办公室:以向股东支付相关费用的形式使用房屋,视为有偿租赁。股东个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收入(或者税务机关批准的租金收入)的12计算%计算缴纳房地产税,按房屋占地面积乘以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公室:与纳税人沟通后,股东为个人投资者。贵单位使用投资者的个人住房办公室,支付与房地产有关的费用,属于租赁性质,双方应签订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股东在支付费用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票租赁费用。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股东取得的费用为租金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杂费等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重要定期支出项目。以上是职称评审网小编带来的"不计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有哪些具体规定?"回答,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