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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本单位股票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其驻外地区负责人和其他具有股票认购权的区域经理的市场价值低于10%认购部分公司股票的价格,认购股票的差额是否需要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9)规定,在中国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雇主在雇佣期间的表现或表现,以不同形式获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金额),属于个人因雇佣而获得的工资和工资收入。
因此,区域经理以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本单位股票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规定
股权激励只在纳税年度内获得一次
激励对象在纳税年度内只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可按下表公式计算。
对上述公式的解释如下: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激励对象为股权激励支付的款项。
(2)应纳税额公式中规定的月数是指员工从中国获得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和工资收入的月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年度绩效考核的需要和现行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三)因一次性收入较多、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自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支付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其出售时间和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出售股票的行为视为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有关规定免征。
认购本单位股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以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本单位股票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对认购股票或其他问题有任何疑问,请访问职称评审网的官方网站,联系我们的问答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