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损失可以转移进项税吗?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洪水损失可以转出进项税吗?
是否转出进项税取决于是否属于异常损失。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2)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第(3)项规定,产品、成品消耗的异常损失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新《》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损失、霉变、变质的损失。洪水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原材料不需要转移。
那么,损失产品消耗的原材料是否需要转移进项税呢?新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3)项所指的异常损失,但应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也不需要转移进项。
原因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定义异常损失时,不区分采购货物的异常损失和成品的异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盗窃、霉变、变质等损失;(3)其他异常损失。事实上,它不应该被区分为双重标准。
新规则消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异常损失。旧的实施细则已被废除,只能参照新的实施细则。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也是洪水损失,是否属于异常损失识别,不仅矛盾,而且操作不方便。
如何处理进项税转出余额?
以下是如何处理进项税转出余额的简要介绍。
首先,小编将讲解进项税转出的相关业务。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转为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
如果产品损失异常,进项税额将转移到待处理财产损失。
招待费发票扣除,进项税转移到管理费。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了,进项税额转出到“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异常损失,进项税转移到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本科目月末转出进项税不留余额,每月月底计算当月应缴增值税时结转的余额,分录如下:
借款: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纳税-转出进项税
贷款:应纳税-应纳增值税-进项税
应纳税-未缴增值税
虽然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存在矛盾,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必须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为准。那么,洪水损失可以转移进项税吗?你看完后应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