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用于公益捐赠会计科目。最近很多朋友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捐赠会计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低、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销售行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根据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对外捐赠时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三条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移给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资产的变更 当所有权的使用被视为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应当企业同类资产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购买资产可以根据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5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价计算销项税。
计算会计利润时,营业外支出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计算:50*(1 17%)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自己做分录的时候,公益对分录的影响没有区别。自产产品捐赠视为销售。比如成本80,市场价100.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7=17
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存货 80
应纳税-应纳增值税17等到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公益是否存在差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单时,视为销售收入117,视为销售成本97.接下来,非公益捐赠视为销售利润纳税,公益捐赠视为销售成本在利润总额12%不纳税,超过12%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事实上,对于公益捐赠会计科目中使用的购买商品,关于企业确定购买商品的销售,然后包括在分析框架分录中。一般来说,价格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或视为销售商品而没有销售的,可以参考本文的顺序来确定销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您可以访问职称评估网络进行咨询,将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