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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国有公务用车报废?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将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原车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车、复驾/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并向机动车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复驾/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行驶证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处。
车辆管理处向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办理销售费等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即完成。
根据公安部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车主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牌照号码。
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
(二)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的有关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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