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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定期定额申报?
答: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纳税人首先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然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实一定时期的税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难以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收入的小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4、对于采用简单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行电子纳税系统批量扣缴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本期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支付和报告。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表面上看,定期定额征收类似于核定征收,但仔细看,两者有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户混乱或者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算。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批准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程序包括六个必要环节:自行申报、定额核定、定额公示、上级核定、定额发放、定额发布等。核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来说,它们应该通过自我申报、核定金额、上级核定金额、上级核定金额和发放金额。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是复杂的。
4.核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后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如果纳税人的营业额偏离了定额的一定比例,就会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是完全按照定额缴纳的,而是按照不低于定额的标准缴纳的。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的。一旦纳税人的营业额发生变化,核定征收的税额必须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只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被纳税人纠正错误。
5.批准后的申报和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首先,可以实施简单的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纳税款,当期不得办理申报手续。第二,征收期可以简化,即几个征收期可以合并为征收期。对于经营地点偏远、纳税金额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化征收期限。批准征收的申报是基于纳税人申报不真实、到期不申报、通知申报不申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