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不动产。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土地增值税用于房地产抵债
单位和个人用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包括法院判决)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并按照规定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根据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同类房地产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照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纳税人转让老房子和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老房子的,应当按照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计征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土地价款凭证的,不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计算。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可以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老房子和建筑物的转让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纳税额:……(6)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依据明显较低,无正当理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无评估价格,不能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征收。法院判决可以作为税务局批准征收的参考。
用不动产抵债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