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会计处理将原始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税务和会计处理将原盈余积累转换为股本
答:1。自然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盈余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准》(国家税务函[1998]333号),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何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事实上,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股东股息和股息。因此,股东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当被投资企业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换为增资时,投资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入。因此,除上市公司12月内产生的股息外,被投资者以盈余公积转换资本时,投资者确认的收入免税。
将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的新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在不同情况下收购企业股权后,将被收购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个人所得税列规定处理:①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有盈余积累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为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在企业原盈余积累中,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换为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换为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上述处理规定:①收购方为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并采用股权收购方式。②收购方获得收购企业1000%股权。③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未将原账面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股权交易时,原股东将其纳入股权转让价格,履行所得税义务。
此外,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应当先增加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再增加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新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财产原值为企业股权收购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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