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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包干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银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天300元、司级以下人员每天150元以下的凭证报销。差旅费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食品补贴费和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内的凭证报销,食品补贴和杂费按定额承包。出差人员的食品补贴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承包,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承包,每人每天30元补贴市内交通通信费。
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及注意事项:
差旅费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或用餐费、城市交通费等。
常见的会计处理是:旅客报销费用时,借记管理费-差旅费或销售费-差旅费等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差旅费报销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财经银行[2013]531号。
2.审核差旅安排,是否按通知填写差旅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并可预付差旅费。
3、旅行交通、住宿标准、用餐费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标准。住宿费用按发票限额报销,并按实际旅行住宿天数计算。上级领导允许出差的,应当如实报告路桥费、油费,不再享受旅行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4.差旅费一般需要提供报销发票,发票内容与差旅内容一致,如时间、地点等。
5.差旅费报销期限仅限于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规定的几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月度财务结算时间)。逾期的,视为放弃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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