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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财务人员会认为免租期内不计算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导致企业收入确认不准确,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构成逃税。
例4:A2009年5月,企业与商户签订合同。根据公司经营物业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底。前四个月免租,合同签订时需预付9月份租金。月租金100万元。
财务上,整个租金期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金月确认月租金收入,即100万元
月×72月(收租月数)=7200(万元)=90(万元),即每月确认90万元的销售收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租金收入应当"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因此,租金收款人在2009年5月至8月不确认。由于收入在会计上得到了确认,所得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纳税义务确认原则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免租期经营租赁期限一般较长,企业应设置设备审计,当经济变化时,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准备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补缴不足税。应注意与关联方存在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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