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解除合同赔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关于提问内容的有关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其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贴等补贴)可扣除以下两项(2):
(1)上一年当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为准)的3倍。
(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支付(提供相关凭证),但扣除金额仅限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算法举例
假设A市上一年度全市员工年平均工资为6万元。因此,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1.8万元,个人所得税将免征。
如果李终止劳动合同,2017年6月3日获得36万元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实际存款部分为3000元,李在企业工作了15年。
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1)首先确定李的税额。李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6万元,扣除1.8万元和三险一金3万元,应税部分为3.6万元-180000-3000=177000(元);
(2)然后确定李的应纳税额。李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部分为1.7万元,根据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平均,因为在企业工作15年,12年以上平均12年,作为月薪收入,扣除3500元,计算月薪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乘以12,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316.8元。
177000÷12(年)=14750(元)
14750-3500=11250(元)
11250×25%-1005=1807.5(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1807.5×12=21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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