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小伙伴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销售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发[2006]号。156)第14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销售退货、发票错误但不符合无效条件,或因销售部分退货、销售折扣,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对应的蓝色专用发票应当经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为认证一致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的,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回的发票和扣除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当月;
2.卖方不抄税,不记账;三.买方未经认证或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认证号认证不一致
如何处理销售退处理怎么办?
销售退货是指企业销售的商品因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而退货。
销售退货不仅包括今年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货,还包括今年销售后的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9条规定: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应当在发生时减少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企业应在不同情况下对销售退货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今年未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应当按照已记入发货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和发货科目。
2.如果今年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减少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和当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销售退还现金折扣的,应当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销售退还增值税的,应当同时调整应纳税---相应金额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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