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设备需要纳税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销售旧设备交税吗?
答: 一、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当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半征收;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 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或者不扣除进项税,按照简单的方法依照4%增值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执行。
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投资旧设备要纳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为销售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得按照简易办法扣除进项税额%增值税减半。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号。170)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试点增值税扣除范围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计算%增值税征收减半(文件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行投资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设备,视为销售货物,并按上述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因此,被投资企业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资产交换成本),并按规定提取折旧。
销售旧设备需要纳税吗?通过以上梳理的知识,我们知道需要缴纳,用于投资的旧固定资产也需要缴纳税款。多关注职称评审网,专业教师在线提供更多财税专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