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资产损失进项税?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如何处理资产损失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异常损失的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异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以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盗窃、霉变等损失;三是其他异常损失。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不得扣除,其他异常损失的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常损失仅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损失、霉变损失。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情况下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异常损失,其进项税不得转让。财务转让可以作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关于实施国家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4。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半征收;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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