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计入哪个科目?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工伤保险赔偿计入哪个科目?
(一)工伤医疗费用
1.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食品补贴,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整体地区以外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整体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评估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者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其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总结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贴、交通、住宿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四、停工期工资,停工期工资为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贴;
七、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应当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工资×27;
二级残疾:本人工资×25;
三级残疾:工资×23;
四级残疾:工资×21;
五级残疾:工资×18;
六级残疾:工资×16;
七级残疾:工资×13;
八级残疾:工资×11;
九级残疾:本人工资×9;
十级残疾:工资×7.
2、1-6级残疾津贴(按月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工资×90%;
二级残疾:工资×85%;
三级残疾:工资×80%;
四级残疾:工资×75%;
五级残疾:工资×70%;
六级残疾: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5-6级残疾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时支付。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300%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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