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下,一般设置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个二级科目。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
一、企业所得税
征地拆迁补偿费是指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购买价格或转让费、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安置拆迁费、拆迁建设费、作物补偿费、危险房屋补偿费等。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相关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拆迁房屋支出等。
补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计核算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即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分别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拆迁费用分别列为征地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一、企业所得税
前期工程费是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工程开发初期发生的费用。
2.土地增值税
前期工程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企业所得税: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费和开发项目的安装工程费。
二、土地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自营方式向承包商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提醒:企业所得税前可预提的费用:未最终结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以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预提发票不足,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
补充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四款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排放、洪水排放、通信、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2.土地增值税
基础设施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洪水、通信、照明、卫生、绿化等项目的开发。
结论: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费,三个口径基本相同,但强调企业所得税前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必须在红线内。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一、企业所得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中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或者免费赠与地方政府和政府公共机构。
2.土地增值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开发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六、开发间接费
一、企业所得税
间接开发费是指企业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不能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员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项目管理费、周转摊销、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等。
2.土地增值税
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