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会计分公司的损失能由总公司承担吗?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总部能否承担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损失?
公司不承担责任,属于独立法人,自行承担责任。
旧政策出处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第二条规定,下列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小结:
1)在1993年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含分支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但是具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被《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废止,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基础已经消失。
新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总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小结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2)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总结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独立会计分公司损失可由总公司承担,也必须与总公司有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法人资格总公司逃税,一方面面面临罚款和滞纳金,如违反刑法,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