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将自产水泥视为自建厂房的销售,小伙伴往往会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自建厂房使用自产水泥是否视为销售?
答: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变更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当视为销售。即:1。用于营销或销售;2.用于应酬;3..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对外捐赠;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上述文件未将自产货物纳入自建厂房视为销售货物的范围,因此企业所得税不视为销售货物。
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视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和房地产的在建项目。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导致性质和形状变化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复、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因此,自建厂房使用自产货物的,视为增值税销售货物。
企业在建工程自产品的分录是什么?
在不同情况下处理自产品。
(1)在建工程(如购买机械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取自产产品,会计按成本结转,销项税额不在税法上确认。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款: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如购建办公楼等房地产)领取自产产品,按成本结转,税法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款: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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