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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2022-10-11 125

视为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基本税收差异,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职称评审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视为销售?

答:增值税是第一个规定如何征税作为销售行为的税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给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五)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使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六)投资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为销售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涉及货币流量,视为销售收入(1)、(2)、(3)、(7);另一类不涉及货币流量,不能处理销售收入,只要销售税反映在类似的平均价格上,即上述视为销售规定(4)、(5)、(6)、(8)。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为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008)在更具体、更可操作的层面〕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本质上没有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一)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种产品的资产;(二)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让资产;(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视为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营销或销售;(二)用于社交活动;(三)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捐赠;(六)其他变更资产所有权的用途。(一)用于营销或销;(二)用于社交活动;(三)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外部分配;(五)捐赠;(五)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当货物转移至法人之外就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较增值税而言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另一情况是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但资产所在地理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境内转移到了境外,但已经符合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视同销售,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缴纳也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与上述规定相比,它也被视为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首先,企业所得税的销售范围不同于增值税和销售行为。例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视为增值税销售,但不视为企业所得税销售。

第二,销售确认标准不同。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属于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的销售价格确定;购买资产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规定不分为自制资产或购买资产,根据纳税人最近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统一确定。企业所得税规定不详细,可操作性不如企业所得税。

收入不确定?

答:自产品视为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应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如何将其产品视为销售会计处理的答复》规定:

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企业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生产的产品,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建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因为在建项目中使用自己的产品而增加现金流,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不进行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使用自有产品造成的部分费用,应当按照用途计入有关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商品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成本结转。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五个条件:

⑴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有效控制销售的商品;

⑶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⑷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可以可靠地测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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