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用机发票还能用吗?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广东通用机发票还能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新税务机关上市后,应当使用新的税务票据样式和发票监督印章。2018年12月31日前,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和原省级国家税务机关监督的发票可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税务控制设备。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018年第3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了两种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因此,发票监管章的更换不涉及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增值税电子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通行费)
需要使用新的发票监督印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建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布局文件采用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督印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布局文件可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督印章。
开具普通发票的要求?
一、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本使用应标准化,应使用中文;发票金额应标准化;发票日期应标准化,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采购单位名称应标准化;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应标准化;发票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所有联合复制或打印应按号码顺序填写。未盖章的,应当在发票联合会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督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系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才能开具发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不得变更;未发生经济业务的,禁止开具发票。
销售折扣发生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1)原发票已记录,原发票不能收回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实际业务另行开具发票,并在新发票上注明原发票号码、金额和凭证号;
(2)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根据实际情况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红字普通发票抵扣。
不知道广东通用机发票还能用这个问题。你明白吗?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票据没有问题,可以继续使用,但不能使用地方机构的发票。如有其他问题,请点击职称评审网在线老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