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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股票公允价值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其中,企业可以根据会计科目对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提交税务机关,保留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项)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会计资料等相关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的损失属于应当申报清单的资产损失,汇总清单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税务机关,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能否扣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考虑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实际处置过程中,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收计算基于历史成本。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由于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会产生暂时的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或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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