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福利补贴和员工福利费,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如何区分福利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答: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固定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和职工福利扣除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福利支出是否为福利补贴。任何条件不满足的,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1、福利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支出必须由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覆盖,工资薪金制度由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
2、企业工资制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要求。工资制度作为福利补贴的依据,必须相对规范,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如果工资制度的计算标准模糊、随机或重要遗漏,或与行业和地区的平均公司水平相比异常高,则不符合此条件。
三、福利补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调整有序进行。
四、实际发放的福利补贴已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5、福利补贴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避税款。本标准的设定是为了防止企业使用福利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如企业在增加盈利能力时不适当增加福利支出的名称和金额,以减少所得税。
区分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的重要性何在事例说明
答:假设A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发现工资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800万元,包括:1。企业设立福利部门的费用为100万元;2.400万元的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3..企业向员工发放供暖补贴200万元;4..企业为高风险工作人员提供100万元的福利津贴。其中,第二项和第四项按照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制度定期发放,A公司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第34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34号公告生效前,企业可计入所得税总额=2000-800=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额=1200×14%=168(万元)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0-168=632(万元)。
34号公告生效后,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1200 400 100=17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额=1700×14%=238(万元),职工福利费=100 200=300(万元),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比34号公告生效前的计算方法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
根据上例,原工资总额为14%扣除限额的福利补贴改为工资总额。一方面可以全额扣除,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计算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费扣除限额的基础,可以减少因超过限额而增加的三项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区分福利补贴和员工福利费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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