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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需要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基金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资金
(1)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外,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总收入中扣除。
(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收到的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可以作为非税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国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利息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退税、退税、退税,但不包括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民政福利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94年1月1日前,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省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或者按照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生产人员35人安置四残人员%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四、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分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福利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补贴、贷款补贴、补贴、贷款金,包括直接减免增值税,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退的税收,应当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