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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财会〔2017〕第四条第二十二号准则有关规定:
企业应履行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即在客户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新标准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时,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本合同明确了与转让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合同与转让商品有明确的支付条款;
(4)本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本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被收回。
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不需要在后续期间进行重新评估。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新标准第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标准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不再承担转让给客户的剩余义务,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不需要退还的,可以确认收取的对价为收入;否则,收取的对价应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也没有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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