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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公司财务处理原则

结构性存款公司财务处理原则
2022-10-1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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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公司财务处理

答: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了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原则:

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条款。目前,公司认购和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的收入可能与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一些基本变量有关,应视为嵌入式衍生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公司应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品分开进行会计处理,但如果嵌入式衍生品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密切相关(如利率风险),或与嵌入式衍生品不符合衍生品的定义或不能单独计量,可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原则,结构性存款属于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与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

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规定,结构性存款与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结合,以公允价值管理、评行管理、评估,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但是,(1)嵌入式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变化;或者(2)类似混合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得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离,企业不得将嵌入式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

结构性存款公司财务处理原则

与嵌入式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未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离,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上没有密切关系;

(2)与嵌入式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不能在取得时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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