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提供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和3%计算应付费用的费率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广告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国提供广告服务。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提供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和3%计算应付费用的费率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扣除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出版商支付的含税广告出版费后的余额,为支付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所有含税价格和额外费用。
缴纳义务人减免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予减免。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费: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包括税费×费率
哪些公司需要缴纳文化建设税?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得的营业额和3%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增值税时,分别计算应付费用的费率。
1.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1111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以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标、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为客户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若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则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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