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背书问题的回答,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银行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应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连续性、完整性和无权利缺陷。
1.如果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求。未经背书的,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但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对抗。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要求。未经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2.如果出票人记录在汇票上"不得转让"银行能否贴现或接受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录"不得转让"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应当记录在票据上"不得转让"如果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记录在票据上"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票人记录在票据上"不得转让"对于汇票,我行不得贴现或接受汇票质押。
3.在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号。235),如果提供质押担保,主要债务已履行。当票据终止质押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简单的交付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给质押人。票据到期时,持有人(质押人)应当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质押票据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的,我行可以作为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押,但不得转让或贴现。我行可以根据汇票贴现到期的处理程序进行比较,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4.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除了审票据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中,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证金额,并承诺贴现其签发的商业汇票。为避免争议,应在保证协议中明确,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证金额,作为出票人信用,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综合信用金额,在第三方提供最高担保的情况下,应在保证协议和最高担保合同中明确,在最高担保范围内。同时,应注意保证协议的出票人与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保持统一(避免保证协议债务人为贴现申请人,担保债务人为出票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中,应客户要求,如果我行必须出具保贴函,应尽量做到一票一函,函中应明确,我行承诺贴现的票据应经我行审核批准。
5.银行在贴现票据时应履行哪些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我行对贴现票据承担正式审查责任。一是检查转让票据是否具有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录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是否真实,得到肯定答复;三是正式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
我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我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