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建筑业务部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跨区域建筑营业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二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合同段等)不得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税[2008]号文件规定的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为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一)总部只设跨区域项目部的,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其余额当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部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2008]号文件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5、建筑施工企业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最终结算,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予最终结算。总机构年终最终结算后应纳所得税低于预缴税款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理退税或者扣除后一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6、跨区域经营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限期补发;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部总部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最终结算时,应当附上跨区域经营项目部直接管理的当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跨区域经营如何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等规定,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房地产的,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租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者取得房地产时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提前纳税=(总价和额外费用--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1 5%)×5%
2.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计税依据的,应当预缴=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1) 5%)×5%
◎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预缴税款=含税销售÷(1) 11%)×3%
2.纳税人适用简单计税方法(个人出租房屋除外)的,应当预缴税款=含税销售÷(1) 5%)×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应当预缴税款=(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当预缴税款=(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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